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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1〕10号

时间:2021-03-16 作者:佚名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广东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9年10月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机械制造厂C钢结构工程”和“二号厂房钢结构工程”项目不存在,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44号),你单位于2021年1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3/t20210304_249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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